“新金融、新仲裁、新挑战、新思路”国际金融仲裁论坛成功举办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0-11-02

2020年10月30日,由厦门仲裁委举办的“新金融、新仲裁、新挑战、新思路”国际金融仲裁论坛在厦仲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来自北京、上海、福州、厦门以及境外的仲裁员、金融机构法务高管、律师等近100多名专业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开始前,厦门仲裁委副秘书长林文阳代表主办单位对与会者的到来表示感谢,并向与会者介绍了厦门国际金融仲裁中心揭牌的情况、金融仲裁十年发展报告、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相关内容。

本次论坛含两大主题,主题一为“新时代金融纠纷新特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池漫郊主持。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丽新从保险法的新问题比例原则及合理期待原则展开发言。她谈到,在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上,我国保险法并未确立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引入可能导致“全有或全无”的困境,保险法引进比例原则有其合理性。在合理期待原则问题上,合理期待原则的引入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并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归纳了合理期待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她强调,以多元化方法解决保险纠纷是能够实现保险人期待的正当路径。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顾问黄婉青从企业金融业务角度进行发言。她首先指出了类金融业务面临的新挑战,诸如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否应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规的限制、金融监管增强背景下的业务合规风险增大等,同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接着,她介绍了近年来期货纠纷的新特点,例如投资者保护机制日趋完善,证据材料电子化等,并强调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特别是电子证据储存和收集机制。在纠纷解决方面,她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未来金融纠纷解决的发展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以大资管时代的纠纷透视与裁判思考为题,从资管投融资的特点、纠纷根源与争议焦点、维权趋势与裁判思考三个方面展开演讲。她指出,资管纠纷的内在根源是融资结构与法律关系的固有缺陷,外在根源是经济形势、政策的变化以及监管改革等,同时从五个主要表现中将争议焦点总结成“募、投、管、退、托、服”。针对资管维权的十大趋势,她总结了四个“市场化法治化下的裁判思维”,她认为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回归资管本源和法律关系实质。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富志最后发言。他指出,私募基金的纠纷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纠纷;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他还谈到《九民纪要》中与金融产品纠纷有关的内容,提到了合同效力、适当性管理责任民事化、举证责任分配、保底条款的效力、私募代销机构的连带责任、对赌协议效力等问题。


紧接着进行的是论坛第二主题“新形势下金融纠纷应对新思路”,林文阳副秘书长主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伏军从亚太经合组织(APEC)正在推出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机制)着手进行发言。他谈到,该机制最初在2017年由日本提出,主要针对的是中型以下企业的B2B小额争议,其基本流程设计具有高效、开放等特点,目前已有十几个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已积极响应,预期明年能够完成。目前,国际主要ODR机制均是针对“B2C”,APEC的这一针对“B2B”的ODR机制是历史上首次出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范诚。他一开场即提出了企业合规与数据合规是未来法律服务的“两个新蓝海”。他结合法律的规定与相关实践,总结了四个金融纠纷的新特点:司法裁判中监管合规标准提高、金融机构合规义务增加、线上业务金融纠纷增加、跨境金融纠纷增加等,强调商业银行的合规经营、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思路和法律服务新思路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海权从民法典对金融纠纷的影响角度进行分享。他指出,金融纠纷处理的争议可以分为性质之争和效力之争,金融纠纷处理的核心难点是活跃的金融活动与规范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张力问题。他从制度供给创新、法律技术改进、政策调整三个方面肯定了民法典的创新与价值。他谈到,司法裁量权是维持金融创新与法律秩序张力的润滑剂,同时对仲裁在处理金融纠纷中发挥的作用作出了积极评价,强调仲裁是处理纠纷的更好方式。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平通过五个案例,重点介绍了债务加入与债务担保、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等概念的区别,以及相关实体争议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强调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应当严格审查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最后,林文阳副秘书长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他谈到,本次论坛的八位发言人从不同角度介绍了金融纠纷的新特点及应对新思路,真正做到了 “致广大而尽精微”,微观之处恰恰最能体现公平,这与厦门仲裁委一直秉持的理念一致。希望未来有机会通过更多论坛和研讨,对实践中出现的金融纠纷展开讨论,以此不断促进共识,给市场营造良好营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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