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指引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0-12-21

办案手册之厦门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指引

对于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厦仲”)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准确高效地行使该权利,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材料准备 

1)当事人应按照附件《仲裁保全材料清单》(下称《材料清单》)所示内容准备保全材料,同时在材料清单目录中勾选已提交的保全材料(原则上材料所需份数为1份,保全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材料落款日期请勿空白。

2)《材料清单》及所附材料由厦仲移送保全法院,申请人应在厦仲所需的立案材料之外另行准备上述材料,同时应提交一份致厦仲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交厦仲存档。 

3)当事人按《材料清单》准备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所函应致厦仲转交具体法院。如“此致厦门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法院名称须准确),授权委托书中授权范围包括财产保全事项,委托代理人应为一至二人。

4)涉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和在境外形成的重要证据材料均需要进行认证或公证。 

5)申请人需自行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须准确、具体,有多个线索的应进行优先排序。 

6)《材料清单》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材料内容。若在异地法院保全的,请向当地法院咨询对保全材料是否有特殊要求。

二、案件材料移送 

1)当事人应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所附材料交由厦仲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自行递交申请材料。 

2)厦仲原则上在申请人预交全部仲裁费用后办理保全材料的移送。 

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续保、解保或更换保全标的物的,亦应将相应申请材料交由厦仲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自行递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法院 

1)当事人可以向被保全人住所地法院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所在地判断不明晰的,当事人应优先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两地以上均有财产线索的,当事人可向便于识别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保全。除厦门地区外,当事人需自行事先向当地法院咨询,以确定是向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申请仲裁保全。

2)厦门地区受理财产保全法院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同一仲裁案件原则上仅向同一法院移送保全。 

四、案件受理 

厦仲将当事人提交齐备的保全材料移送管辖法院后,由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实体审查,并会通知当事人办理材料修改、补充、退回,以及保全费交纳事宜。 

五、其他 

本指引仅适用于仲裁保全的管辖法院在厦门地区的仲裁案件,厦门市外的案件,建议当事人提前咨询法院对于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各项要求。本指引亦不适用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事宜。











仲裁保全材料清单 


序号材料名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
(√)
协助保全相关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2份,抬头及落款处写明“此致厦门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2原件
2财产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1

3财产保全转交函1原件
4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1原件
5仲裁申请书1原件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6(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

7(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涉外、涉港澳台主体需要公证/认证1

8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

授权委托材料(委托律师)9授权委托书1原件
10律师执业证1

11律师事务所所函1原件
授权委托材料(委托公司员工)12授权委托书1原件
13公民身份证1

14公司员工证明(如劳动合同等)1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15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

16法人、其他组织:工商注册查询证明(近一个月内)1

证据材料17参照厦仲“立案指引”要求准备的证据材料1

送达地址确认书18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原件
19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原件
担保材料






20

保险公司担保书(应注明担保金额、案件信息、限厦门分公司或有权在厦门开展业务的福建省分公司)


1

21保险保单(应注明担保金额、案件信息1原件
22保险条款(请勿约定免责条款,“法院判决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除外)1

23保费发票复印件或彩色打印件1

24保险公司费率备案表1

25保险公司经营保险许可证1

26保险公司营业执照1

2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

28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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