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报道|房建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讨会成功举办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4-04-16

(图\研讨会现场)

2024年4月14日,由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房建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讨会在厦门市海丝中央法务区国际报告厅成功召开。海丝中央法务区秘书处为本次研讨会提供了支持,全国住建联调委副秘书长田祎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调解员、仲裁员、律师、造价工程师、企业管理人员等近100名人士出席参加了会议。

嘉宾致辞阶

相关政府部门同志表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主题的积极作用;并指出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积极发挥专业性强的优势,形成合力,为房建领域纠纷的多元化解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商事调解领域的市场化发展。

厦门仲裁委员会林文阳副秘书长向与会人士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就海丝中央法务区和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业务发展情况作了介绍。林文阳副秘书长介绍,厦门仲裁委员会是最早入驻海丝中央法务区的法律纠纷解决服务机构,近十年,厦门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了近3000件房建领域的仲裁纠纷,对房建领域纠纷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林文阳副秘书长强调,多元化整合是仲裁的价值观之一,并结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从部分裁决、中间裁决、专家咨询报告等角度介绍了仲裁处理房建领域纠纷的优势,其希望本次研讨会能够对整合诉讼、调解和仲裁的优势发挥积极作用,以推进房建领域纠纷的有效化解。

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董事局主席、大成调解中心主任袁华之律师致辞表示,为积极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大成住建纠纷研究与调解中心应运而生,大成律师事务所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贡献力量。此外,袁华之律师还表示,在房建领域纠纷的解决中,调解和仲裁可以互相联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更好的解纷效果,并希望能够在“总对总”诉调对接的新模式下,促成调解与仲裁的合作与对接。

主题分享阶段
(图\吴佐民)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会长吴佐民就《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分析及造价鉴定实务》作了主题分享。吴佐民会长首先介绍了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概念与主体;其次就工程造价鉴定、结算的主要原则与要求作了全面分析,详细罗列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并摘录《工程造价鉴定类委托鉴定评估规范指南》《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的相关内容,对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依据作了具体介绍。最后,吴佐民会长结合实际案例对工程的变更、索赔、总价合同的突破、单价合同的调整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吴佐民会长的分享专业、丰富,给与会人员带来了诸多启发。
(图\林文阳)

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最新发展》作了主题分享,林文阳副秘书长分享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纠纷处理的方法论,并就建设工程和建筑工程的概念进行了梳理。林文阳副秘书长结合其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实践经验,总结了建设工程常见的10种纠纷,并着重对开竣工时间的确定、清单错漏的风险承担、监理制度、索赔问题、烂尾工程的处理程序及结算的方法、挂靠的责任承担等实践中的焦点、热点问题做了详细的讲解,活动现场反响热烈。

(图\邱闯)

联合建管(北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邱闯就《<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要点解读》作了主题分享。邱闯先生作为《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分析标准》的主要起草者,首先就工期争议解决的逻辑现状与《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技术标准》逻辑基础进行了介绍。其次,邱闯先生强调《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技术标准》与国际对标,并对若干创新点进行了介绍。在前述介绍的基础上,最后,邱闯先生结合案例对《建设工程工期延误量化技术标准》进行了解读。邱闯先生的分享专业、前沿,展现了其国际化的视野。

圆桌讨论阶

(图\圆桌会议)

圆桌讨论的嘉宾有集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郑贤宇先生,中价协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厦门市工程造价协会副会长叶建坤先生,福建省土木工程建筑行业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的双料副会长祝国梁先生,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资本中心副总经理李飞先生,福建省土木工程协会争议评审中心副主任,厦门市律协工程专业委副主任丛庆珠律师,大成房建与能源专委会联合牵头人李箫律师,大成调解中心副秘书长桑晓伟律师。

关于多元化解机制相比传统诉讼调解的优势问题,郑贤宇教授结合其担任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经验谈到,首先,仲裁在时间成本或金钱成本方面具有优势;其次,与法院合议庭相比,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更加灵活,仲裁可吸纳工程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故仲裁在人员专业性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再次,仲裁可依据《纽约公约》进行执行,在涉外案件的可执行性上具有优势;最后,仲裁具有保密性优势,有相应需求的市场主体更愿意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就如何吸收国际调解经验问题,郑贤宇教授结合其前往英国访问的经验回答道,与中国的法院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不同,国外更注重调解的市场化发展和市场个性化需求,我国应当借鉴相关的先进经验,在制度上为发展市场化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其他嘉宾还分别围绕如何加强行业内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在“多元化解”房产领域纠纷中的重要角色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现场讨论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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