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厦仲 2017-12-12

裁决的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了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前面所指二个月\四个月\六个月不包括公告期间、决定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权期间以及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的期间。

 

裁决种类  

    裁决书可以分为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并经仲裁庭同意时,对部分已经查清的事实和部分仲裁请求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裁决的内容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请求;

    (2)争议事实(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的可以不写);

    (3)裁决理由(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及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4)裁决结果;

    (5)仲裁费用的负担;

    (6)裁决日期及裁决作出地;

    (7)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8)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裁决的补正  

    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如果发现裁决书中有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仲裁庭作出补正。仲裁庭主动发现的,应及时进行补正。

    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裁决的补充

    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标签:
  • 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