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仲裁通讯》写作规范
一、正文写作要求
文章若有篇、章、节的安排,按先篇后章再节的顺序安排,即篇下是章;章下面是节;节下是一、二……等一级标题;一级标题下是(一)、(二)……等二级标题;二级标题下是1.、2.……等三级标题;三级标题下是(1)、(2)……等四级标题;四级标题下是①、②……等五级标题。五级标题以下最好不要再设计标题。具体示意如下:篇……章……节……一……(一)……1、……(1)、……①、……
文章的大标题、篇、章、节居中排列,一、二、三、四、五级标题换行空两个中文字排列,每一级标题单独占一行,后面不要接本级标题的正文,即每一级标题下的正文另行排列。
二、注释要求
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页末注),连续编号为①、②、③,标注于引文的右上角、标点符号之后。注释不要简化,即使注释内容相同,也不要用“同上注”或“同注×”、“同×注”的方法。注释参考体例:
(一)著作类
例1: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页。 例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裁决书选编》(1989-1995),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7年版,第302页。
(二)论文类
例:余先矛、朱世强:《关于香港与内地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第72页。
(三)文集类
例:郭晓文:《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469页。
(四)译作类
[日]小岛武司著,陈刚、郭美松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五)报纸类
张斌生:《十年仲裁发展的思考》,载《法制日报》2005年6月14日版第12版。
(六)辞书类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867页。
(七)外文类
按照英文的注释习惯注释即可。一般情况下,英文论文用斜体字加以区别,而英文著作用正体字。单页码用一个小写的“p. ×”表示第×页,一个页码以上的用“pp. ×-×”表示第×-×页。举例说明如下: 例1(著作类):Albert Jan van den Ber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a Changing World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Boston,1993,PP.104-105.
例2(论文类):Wang Sheng Chang ,Forma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Journal of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Vol.17NO.4 (2001),P.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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