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改革创新举措 应对时代发展挑战
近日,新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对外正式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悉,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仲)针对目前我国仲裁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实践经验,以坚决维护仲裁公正、回应时代发展需求,快速推进仲裁程序、灵活应对复杂商事交易、积极开展涉外、国际仲裁业务为出发点,对仲裁规则进行了多项突破性创新。
《新规则》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完善的制度建设和规则依据,并对我国其它仲裁机构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图片为厦门仲裁委员会新的办公场所 厦门仲裁委员会供图)
回应多方需求
应对时代发展挑战
厦仲自成立伊始,24年来一直将“中立、公正、专业、高效”作为仲裁宗旨,以助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仲裁制度完善、提高仲裁公信力作为发展使命,常年来始终坚持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中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近五年,厦仲受理的案件达到5657件,累计受理案件标的额为592.79亿元,年受理案件标的额、涉外案件占比和双方外地案件占比等多项业务指标位居全国前列。
随着国内外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主体间商事活动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商事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同时很多交易不再仅仅通过一份合同即可完成,无疑给仲裁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厦仲2007年所出台的《厦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简称“《旧规则》”)实施至今已经历14年,其在回应仲裁发展和当事人多元需求方面,俨然具有一定滞后性,无法为解决当事人需求和推进仲裁程序进行提供更好的规范依据和制度保障。
“这些背景因素成为我们启动《新规则》修订程序的内在驱动”,厦仲常务副秘书长林文阳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和厦仲影响力的日益扩大,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方式和提高审理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这也成为我们对仲裁规则进行不断进行突破创新的外在动力。
林文阳指出,厦仲在《新规则》的修订过程中积极回应各方需求,组织公司法务、律师、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十余场交流研讨会,广泛了解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对仲裁规则的需求与期待。
在经历走访调研、文本起草、会议研讨、意见征求、模拟推演等环节,历时十三个月,在收集讨论的修改意见千余条,前后共形成八稿修改草案之后,凝结了厦仲全体人员心血的《新规则》于2020年5月29日正式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巩固核心价值
拓展涉外仲裁业务
在厦仲副主任兼秘书长张玉生看来,仲裁规则是指导仲裁业务实操的金科玉律,同时也是决定仲裁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的不移至理。因此《新规则》的发布,不仅是厦仲在面对仲裁理论和实务发展日新月异今天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深刻地反映出其核心价值取向。
张玉生指出,仲裁的三大核心价值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仲裁程序公正性、保障仲裁程序高效性,是使其成为当今影响力最为广泛的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生命力之所在。无论商事仲裁如何发展,这三根“支柱”始终是它最为核心的顶梁柱。因此为了更好地巩固仲裁的核心价值基础,便成为厦仲推动此次仲裁规则革新的首要原因。
随着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商事仲裁的核心价值也催生出了许多新的内容、新的形式。为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厦仲也因此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对仲裁核心价值所蕴含的新内涵予以进行积极回应,通过《新规则》对这些变化予以重新审视和探索,并在内容上进行了巩固。
首先,《新规则》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面对仲裁发展所催生出当事人新的意思自治内容,《新规则》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不仅引入“友善仲裁”,而且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明确仲裁庭在当事人尚未能表现出来意思自治新内容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意思自治的新内容,旨在全方位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其次,《新规则》对规则中任何有失公正的隐患之处及时予以修改,以力求仲裁程序公正。如《新规则》在条文中对当事人和解的边界做出了限制,赋予仲裁庭不仅有权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理,而且有权拒绝和解;倡导当事人诚信仲裁,将宣示性的规定具体化,以为仲裁参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仲裁环境。
最后,《新规则》对仲裁案件处理程序进行提速,力求高效处理当事人商事争议。《新规则》多个条文体现灵活高效的要求:如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从2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引进“听证会处理方式”、“表面管辖权处理方式”和“授权管辖权处理方式”,并将管辖异议进一步区分为“管辖权异议”和“审理范围异议”;简化送达流程;创设“多份合同单次仲裁”、“合并审理”、“合并仲裁”等。
近年来,虽然厦仲所受理的涉外案件和国际案件逐年上升,但审理这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域外保全、外籍仲裁员报酬等问题日益凸显。而《旧规则》对涉外和国际案件的相应程序却没有做出系统性规定,俨然不利于仲裁国际化发展。
对此张玉生指出,完善涉外和国际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便成为了《新规则》在制定过程中所重点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厦仲不断参考国际仲裁机构成熟实践作法,对所借鉴条款的体例、内容、内在逻辑以及实用性进行全方位审视研究后,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将所借鉴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才纳入自身的规则体系中,使其最终成为独具厦仲特色的仲裁规则。
据悉《新规则》在内容上加入了仲裁地、境外保全、紧急仲裁员、涉外和国际案件法律适用、在涉外和国际仲裁案件中开放仲裁员名册等相关内容,并对涉外和国际案件相关程序进行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引领创新
推动仲裁革新发展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加清晰、便捷的指引,《新规则》篇章结构布局主要着眼于规则的实用性,大致沿用了《原规则》的篇章体例,仍设置了9个章节。在规则内容上,厦仲勇于改革创新,着力推出多项具有开创意义的重大举措。
林文阳表示,《新规则》借鉴国内外商事发展的最新成果,在内容上大胆采用多项突破性改革举措。这些创新既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同时也有效满足当事人多元化需求,更彰显了厦仲为推动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仲裁公信力所进行的不懈努力和决心。
总体来说,《新规则》在内容方面共有五个方面的创新之处。
一是全面引进线上审理方式。虽然当前将互联网技术与仲裁庭审相结合的方式是大势所趋,但目前国内基本所有仲裁机构仅是在单独制定的互联网仲裁规则中,将特定的案件纳入线上审理范围,尚未将其他类型案件全面引入。
此次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无疑对传统的仲裁案件审理方式提出巨大挑战,也让厦仲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有了更迫切的考虑。
因此,《新规则》基于现实因素考量,在条文中明确所有类型的案件,庭审可以通过现场开庭、视频开庭等任何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形式进行。同时为了实现线上审理,《新规则》还肯定了电子签章在仲裁中的应用。
二是明确以“排除法”确定首席、独任仲裁员。以往在确定首席仲裁员时,经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在选定时无法确定共同选定人选,在仲裁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又几乎未能有效参与确定环节等情况,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真正落实,《新规则》首次以“排除法”的方式确定首席仲裁员。
此外,为保证双方当事人有效参与确定独任仲裁员的环节,《新规则》规定仲裁委主任可以直接确定采用“排除法”的方式选定独任仲裁员
三是有效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情形。针对目前我国仲裁界经常发生的管辖权异议滥用,而仲裁机构对此却尚未提出有效规制措施的难题,《新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所规定内容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解释,“明确当事人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通知的首次开庭日期前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因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开庭时间推迟,其余当事人若有异议的,也应当在仲裁庭原通知的首次开庭前提出”。
为保证仲裁程序的稳定进行,《新规则》采用“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的原则,有效杜绝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拖延仲裁程序进行的可能性。
四是对仲裁员小时费率进行更具操作性的细化规定并引入“搁置裁决”制度。为避免仲裁程序不受因当事人拒不补交或迟延补交仲裁员报酬所造成的拖延影响,《新规则》将公平和效率作为价值取向,在内容上增加了仲裁员报酬按照小时计费的方案,并赋予仲裁庭在面对因所预交仲裁费不足而需要当事人补交的情况时,有权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保障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规则》在内容上引入“搁置裁决”,规定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限内足额支付仲裁员报酬时,仲裁庭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搁置或者撤销案件,即将仲裁员报酬支付作为裁决的前置条件。在目前我国仲裁实践尚未引入成熟的担保制度的背景下,搁置裁决规定能够有效规避当事人拒绝支付仲裁报酬、恶意利用仲裁的行为。
五是设置仲裁程序参考时间表。为提升程序透明度,督促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积极履职,保证当事人可提前作出预期的可能,《新规则》首设仲裁程序参考时间表。
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参考时间表,可以在简易程序及非简易程序下,对案件受理、选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等常规事项作出预期判断,并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止等特定情形下,对审理期限的计算规则有更清晰的了解。仲裁程序参考时间表的设定,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事先对仲裁程序进行合理的安排。
-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