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报道|厦仲“精·智”系列研讨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4-04-30


2024年4月28日下午,厦仲“精·智”系列研讨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会议厅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由厦门仲裁委员会、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及厦门市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邀请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吴光荣作主题演讲。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律师及本会办案秘书等11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现场反应热烈。

活动开始,翟伟坤庭长热烈欢迎了与会的各位同仁,并介绍了本次活动的背景、议程及主讲嘉宾。

在主讲环节,吴光荣教授首先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以及与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随后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具体规定介绍了该司法解释中的亮点与创新,并围绕具体问题介绍了相关条文的历史沿革、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就可得利益,吴光荣教授介绍了相关的认定规则,并指出裁判者对于可得利益的确定享有自由裁量权。就预约合同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吴光荣教授逐个分析了中标通知书及立约定金的性质,他认为中标通知书具有本约合同的性质,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而立约定金则具有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的性质。在区分预约合同与交易意向、本约合同时,其关键在于通过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此外,预约合同的违约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七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他进一步指出对于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包括继续履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时,对方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订立本约合同。在认定前述赔偿损失的范围时,裁判者应在信赖利益和履行本约合同的可得利益之间进行酌定,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

接下来,吴光荣教授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就阴阳合同,以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的合同为例,经过行政审批的阳合同并不当然有效,仍需结合合同效力相关规则判断合同的效力,而未经行政审批的阴合同则属于未生效的合同。此外,还要注意区分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问题。就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吴光荣教授介绍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历史沿革,明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所称的“强制性规定”仅指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并指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放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基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六条结合比例原则、诚信原则等,进一步列举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适用情形。

随后,吴光荣教授提示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时,要注意防范虚假诉讼,并指出了以物抵债调解书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明确以物抵债调解书生效时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关于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本着既要尊重仲裁协议,又要保证代位权制度不被架空的精神,通过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与代位权诉讼并存时的处理方式,但该司法解释未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的处理方式,一种观点认为,应参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

最后,在现场互动环节中,吴光荣教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见解,现场讨论气氛热烈。


核稿 | 林文阳

校对 | 林   丰

编辑 | 丁   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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