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仲头条 | 严格办案质效管理监督办法!厦门仲裁委员会最新发布→
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5年第2号
《厦门仲裁委员会关于严格办案质效管理监督办法》已于2025年7月23日经第七届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仲裁委员会关于严格办案质效管理监督办法》不构成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5日
全文如下
为保障中立、公正办理案件,提升办案质效,提高仲裁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仲裁源于当事人委托,必须以当事人为中心。要围绕当事人既希望公正、高效办案,又期待便捷、经济解纷的要求,开展入职培训、年度轮训、日常学习交流等活动,教育引导仲裁员、仲裁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秉持中立、公正办案,缩短周期、及时结案;提升专业水准,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清正廉明,公平合理解决纠纷。仲裁员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暂不列入仲裁员名册;仲裁秘书先培训后上岗。
认真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大力推动当事人优选仲裁员,并以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方式组成仲裁庭审案,促信赖保公信。完善仲裁员名册信息,列明仲裁员专业领域、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及办案情况等,采取智能化方式方便当事人获取信息。推进仲裁规则规定的机构推荐若干人选让当事人择优选用、双方反向排除产生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制度的运用,细化适用情形,规范操作流程。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尊重当事人意愿择优组成仲裁庭,接受当事人监督,增强认同提升公信。
庭前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充分准备并高质量进行庭审,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运用证据交换、发送问题清单、审计鉴定等措施厘清事实、核实证据;要逐案制作庭审提纲,根据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突出争议焦点,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效。推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为庭后核查证据、监督考评提供依据。
裁决书是办案的结果,也是仲裁庭裁决责任的载体,应当由仲裁庭高质量制作。裁决书一般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为主制作,三人庭也可由仲裁庭协商确定其中一人起草,仲裁庭会稿修改并共同对质量负责。裁决书经仲裁机构管理人员核阅有文字修改的,应反馈仲裁庭确认后印发。裁决书应做到格式规范、行文简洁、说理充分、裁项明确。对裁决书质量实行差异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仲裁员办案质效和仲裁员报酬的重要考核指标。裁决书制作机制改革从2025年8月1日起稳步推进,202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仲裁秘书负责受理案件、辅助审理案件,是管理案件流程、联络服务仲裁员和当事人的主要责任人。仲裁秘书要及时立案,规范送达,协助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合理联络安排庭审日期、制作庭前会议和庭审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及时协助起草、发送程序性文书,认真校核裁决书在程序、文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高效、规范办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仲裁秘书不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程序不符合仲裁规则、程序拖延、文书错漏等问题,视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提醒、诫勉谈话、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绩效惩处直至依规解聘处分。
对仲裁庭制作的裁决书进行核阅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必要环节,也是仲裁机构实行办案监督的重要措施。要健全外聘顾问前置核阅、秘书长交叉核阅和外聘咨询专家疑难问题论证机制,明确核阅意见类型,规范核阅标准。仲裁庭提交的裁决书由仲裁秘书校核后,可先由外聘顾问独立核阅,再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根据分工进行多级核阅,书面核阅意见转交仲裁庭提请注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秘书长经核阅均对裁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交由其他副秘书长交叉核阅,同样对裁决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报秘书长同意后向仲裁庭反馈,仲裁庭坚持原裁决意见的,经秘书长同意,案件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后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对论证意见是否采纳,仲裁庭应书面回复。
裁决书核阅、论证全程留痕,坚持仲裁庭独立裁决原则,监督而不干预,保障裁决公平公正。
严控办案节点是保证办案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回应当事人高效办案期待的重要措施。流程监控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重要节点要严格依仲裁规则规定时限推进,主动向当事人推送立案、送达、仲裁员选定期限、组庭、开庭、审计鉴定、补充证据等审理进程情况,接受当事人监督。立案、组庭、开庭、调解、裁决、送达等要无缝对接,前后交接明确,职责分工清晰。
因仲裁员个人原因导致案件程序拖延,机构有权依仲裁规则决定将其更换,视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提醒、诫勉谈话、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暂不列入仲裁员名册、减少办案报酬直至依规解聘处分。
对仲裁员、仲裁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评价监督,是仲裁制度规范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公正的必要手段。加强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评价,开通线上评价功能,规范评价标准,落实“一案一评”。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立纪律监督委员会,对仲裁员、仲裁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纪律监督。强化纪律约束,完善仲裁员警示及退出机制,建立全流程覆盖、数据化支撑的仲裁秘书及其他工作人员监督体系。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和相关反馈意见纳入仲裁员、仲裁秘书的评价监督体系。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接诉即办”快速响应通道,明确投诉分类分级标准,多渠道受理投诉,设置专岗人员“一跟到底”。
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开通线上平台常年收集当事人对仲裁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分析并发布建议采纳报告。通过评价促改进,通过监督保公正,通过反馈增透明。
审 核 | 林文阳
校 对|黄怡霏
编 辑 | 苏晓欣、陈琪燕
- 厦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