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仲头条 | 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职业操守,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布仲裁员守则→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5-07-30
图片
图片

厦门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5年第3号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已于2025年7月23日经第七届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全文如下


图片


  规范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强化仲裁员职业道德操守,促进中立公正专业高效审理案件,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本守则。





图片

01
  仲裁员应当独立办案,保持中立
  仲裁员应当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员审理案件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




02
  仲裁员应当清正廉明

  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馈赠、宴请等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代他人向其他案件仲裁员、本会工作人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利益,不得利用身份地位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




03
  仲裁员应当勤勉尽责

  仲裁员应当勤勉履职,及时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理职责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应主动退出案件审理。

  仲裁员应当恪尽职守,确保案件质效;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负责推进审理程序并制作裁决书,仲裁庭其他成员应当协助配合审理程序并及时提供裁决意见。




04
  仲裁员应当履行披露义务

  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当及时、充分地向本会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一切事实或情况,并应当主动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的行为或关系。




05
  仲裁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仲裁员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仲裁员在结束或退出案件审理后,不得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该案仲裁裁决提供代理或相关咨询等。




06
  仲裁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仲裁员应当保守仲裁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审理案件的案情、审理进度、仲裁庭意见和当事人信息、商业秘密,不得私自与案件无关人员讨论或公布尚未审结的案件情况;不得利用审理案件所掌握的资料、信息等获取利益。

  仲裁员利用本会已审结案件进行理论研究、案例分析等,应当进行脱敏处理。




07
  仲裁员应当文明办案

  仲裁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得出现歧视、辱骂、胁迫等行为,并应当避免与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发生严重争执;仲裁员进行庭审、合议等仲裁活动时应当服装整洁、语言得当、举止得体,不得随意出入仲裁厅或进行接打电话、处理微信等与审理案件无关的活动。




08
  仲裁员应当接受本会管理

  仲裁员应当遵守本会有关仲裁员聘任管理和仲裁案件质效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本会组织的培训、考核和纪律监督;不得隐瞒信息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谋求聘任与办案。




09
  仲裁员应当维护本会声誉

  仲裁员应当积极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行仲裁解纷机制,自觉维护本会品牌形象和仲裁公信力;不得利用仲裁员身份进行不当宣传或特定业务招揽,不得诋毁、贬低本会。


10 本守则是本会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仲裁员对本守则的违反可能导致其退出案件审理、被本会作出负面考核评价或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END


审  核 | 蔡满

校  对|徐智敏

编  辑 | 郭偲语、陈琪燕


标签:
  • 厦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