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证据(evidence)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了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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