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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往“知”来|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作为特许人、被申请人作为被特许人,双方签订《A中心特许经营协议》,其中约定: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固定场所设立并运营一家A中心。随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约情形:一是自2019年4月7日起拖欠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品牌使用费;二是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停止经营A中心;三是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另设新店并进行推广宣传,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违约情形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品牌使用费23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0700元、违约金60万元。

2022-06-28

鉴往“知”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权利不稳定可否构成拒付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2019年3月28日,申请人(某商标权人)拟许可被申请人使用其商标,双方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不得以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商标。被申请人以商标权利不稳定为由拒绝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之后,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书》,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遂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则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

2022-06-28

鉴往“知”来|未按约提供品牌使用权益,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规则

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因被申请人已获得金鸡百花电影节某项目的官方合作授权,就被申请人已获得的授权及项目相关权益,双方达成本协议;2.申请人同意按244500元的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关于被申请人已获得的活动项目品牌使用费,申请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90%品牌使用费220050元,剩余10%费用于活动开展前三个工作日支付;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244500元品牌使用权益;4.协议附件明确约定了244500元品牌使用权益所对应的清单,根据清单所载,被申请人共需向申请人提供16个套餐名额(其中1个为赠送资源),在每个套餐中,部分为计价项目,部分为赠送项目。经核算,所有计价项目所对应的总价即为244500元。

2022-06-28

鉴往“知”来|技术服务合同中,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技术服务项目的效力认定

2019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其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如下:1.技术服务内容:合计80个村规划村的地形图航飞、地形CAD成果图(不含建筑区域地形)以及相控资料。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要求包括:成果符合国家1:1000地形图标准;成果与被申请人修补测的CAD图进行坐标系统及匹配。3.项目定价:额定规划村80个,单价5500元/个,费用合计44万元。4.申请人项目进场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之前,项目验收结束时间2019年5月15日,验收在成果提交3个工作日内,因成果问题被申请人须提交纸面材料进行告知,否则视为成果已经验收结束。5.航测外业数据采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合同总额20%的费用;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成果经被申请人初步检查合格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合同总额70%的费用;剩余合同总额10%的费用作为申请人的质量保证金,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6.被申请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超过一个工作日被申请人需将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款支付给被申请人。

2022-06-28

知识产权仲裁法律和技术双重支撑体系构建之探索

作者简介:徐文东,厦门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林文阳,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高洁、郑梦圆,厦门仲裁委员会业务秘书。

2022-06-28

知识产权仲裁法律和技术双重支撑体系构建之探索

有别于一般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仲裁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取得更好的审理效果,厦门知识产权仲裁院积极探索案件审理的多元化支撑体系,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本文沿着司法和行政部门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及其实践经验,在借鉴其优势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目前存在的困境进行优化和创新。在此基础上,结合仲裁的特点,还创新性地提出细化仲裁员选任标准、构建技术调查官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技术查明机制等制度创新。同时依靠科技手段完善信息化建设,为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化解注入“互联网+”的崭新活力。

2022-06-29

鉴往“知”来|技术服务合同中,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技术服务项目的效力认定

2019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其中与本案相关的约定如下:1.技术服务内容:合计80个村规划村的地形图航飞、地形CAD成果图(不含建筑区域地形)以及相控资料。2.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要求包括:成果符合国家1:1000地形图标准;成果与被申请人修补测的CAD图进行坐标系统及匹配。3.项目定价:额定规划村80个,单价5500元/个,费用合计44万元。4.申请人项目进场时间为2019年3月8日之前,

2022-06-29

鉴往“知”来|未按约提供品牌使用权益,守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性规则

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因被申请人已获得金鸡百花电影节某项目的官方合作授权,就被申请人已获得的授权及项目相关权益,双方达成本协议;2.申请人同意按244500元的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关于被申请人已获得的活动项目品牌使用费,申请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90%品牌使用费220050元,剩余10%费用于活动开展前三个工作日支付;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244500元品牌使用权益;

2022-06-29

鉴往“知”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权利不稳定可否构成拒付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2019年3月28日,申请人(某商标权人)拟许可被申请人使用其商标,双方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不得以商标被他人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付商标使用许可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商标。被申请人以商标权利不稳定为由拒绝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之后,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书》,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遂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高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则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

2022-06-29

鉴往“知”来|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那些事儿”

2018年4月17日,申请人作为特许人、被申请人作为被特许人,双方签订《A中心特许经营协议》,其中约定:申请人授权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的固定场所设立并运营一家A中心。随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约情形:一是自2019年4月7日起拖欠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品牌使用费;二是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停止经营A中心;三是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另设新店并进行推广宣传,违反了竞业禁止条款。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违约情形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申请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品牌使用费23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0700元、违约金60万元。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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