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案件为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了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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