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形式
根据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庭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为三人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期限要求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均附空白仲裁员选定书)之日起10日(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为20日)内分别选定仲裁员,并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均附空白仲裁员选定书)之日起5日(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为10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
依仲裁所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委员会必须尊重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只有在当事人没有选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代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独任仲裁员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否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选定不一致或未选定,由仲裁委指定,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仲裁员的回避和更换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及仲裁规则规定,自行申请回避案件审理,或者经当事人申请根据仲裁委主任的决定回避案件审理。
仲裁规则规定,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书面向仲裁委提出回避申请,并附事实和理由。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在首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要求回避事由的发生和得知是在首次开庭之后,则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在仲裁委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主任决定。
仲裁员因特定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未能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履行其应尽职责时,仲裁委主任有权自行决定将其更换。仲裁员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仲裁委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更换仲裁员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该仲裁员的程序,由当事人重新选定或由仲裁委主任直接指定。更换仲裁员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者部分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予以决定是否准许;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双方一致要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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