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有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案件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报经仲裁委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有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案件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
裁决作出的期限不包括管辖权异议期间、程序中止期间、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期间、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及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其他期间。
202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