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及反请求

厦仲 2017-12-12

通知答辩

    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秘书处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并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附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空白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仅限被申请人为非自然人)。

 

答辩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为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提交过迟的材料。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为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提交过迟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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