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答辩及反请求

厦仲 2026-03-01

通知答辩

在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的同时,仲裁委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并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附具仲裁规则、空白仲裁员选定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仅限被申请人为非自然人)。


答辩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为30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为20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决定。仲裁委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以及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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