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及受理

厦仲 2026-03-01

申请手续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仲裁委收到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


材料份数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成员和仲裁委三方数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一个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加上仲裁委一份,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五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有两个被申请人,申请人则应提供六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方式为三人庭,故材料至少需要五份,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组庭方式为独任庭,故材料一般只需三份。
       特别注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方式为三人庭,故材料至少需要五份,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组庭方式为独任庭,故材料一般只需三份。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当事人提出变更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决定。仲裁委或者仲裁庭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变更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申请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申请。

 

仲裁受理

收到符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仲裁委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自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仲裁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证据清单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规则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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