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及受理

厦仲 2017-12-12

申请手续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秘书处收到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开具收费通知,申请人应当在通知的时间内交纳仲裁费。

 

 

材料份数

 

    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份数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成员和秘书处三方数量之和。例如,案件有一个被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应由三位仲裁员审理,加上秘书处一份,申请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五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如果有两个被申请人,申请人则应提供六份仲裁申请书及证明材料。

    特别注意,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组成方式为三人庭,故材料至少需要五份,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组庭方式为独任庭,故材料一般只需三份.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变更请求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变更请求。

 

 

仲裁受理

 

    申请人按通知交纳仲裁费后,应及时通知秘书处;如果是现金交款,应将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交付秘书处,如果是转帐交款,应将银行出具的转帐凭证传真通知秘书处。秘书处收到款项后即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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