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诚信承诺书(适用于申请人填写)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0-10-27
当事人仲裁、诉讼和执行程序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诚信承诺书
厦门仲裁委员会: 关于我方 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争议仲裁案[收案号:厦仲立字( ) 号;案号:XA 号],我方确认: 申请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联系人及地址(在A、B项后的括号内打“√”选择): A.( )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中已经载明我方送达信息。 B.( )我方优先送达联系人信息如下: 本人/代理人: 手机: 地址: |
我方已知晓的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如下: 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座机号码: 电子邮箱: 传真: 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1.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 2.工商登记地址(户籍地址/身份证载明地址): 3.实际经营/居住地址: 4.其他已掌握的地址: (非必填项)其中,根据我方与被申请人的沟通情况,我方认为以上第____个地址是最有可能有效送达至被申请人的地址。 |
1.我方会全力配合贵会的送达工作,保证不存在隐瞒目前已知被申请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形,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我方将及时书面告知仲裁机构(如已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仲裁、诉讼、执行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就该案在仲裁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的送达地址。 3.为提高送达效率,仲裁机构和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我方承诺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涉及本案的仲裁程序以及与本仲裁案件相关的诉讼、执行程序。 特此声明 申请 人/代 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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