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全面解读担保制度》讲座顺利召开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1-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正式施行,担保制度从法律条文到司法理念均有着较大的变动,亦将对司法实务产生较大的影响与冲击。鉴此,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在“仲裁规则解读与办案实务探讨”系列活动的第三场,邀请厦仲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林海权博士与厦仲副秘书长林文阳以“双讲模式”展开“全面解读担保制度”讲座。

2021年6月15日下午,近100名厦仲仲裁员、律师以及企业法务齐聚厦仲国际会议中心,参与“全面解读担保制度”讲座。

林文阳副秘书长在讲座伊始谈到,担保在实践中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疑难问题,本次讲座与其说是解读,不如说是与大家的交流与探讨。随后,林文阳副秘书长简要介绍了厦仲金融仲裁的实践工作,强调了厦仲对于金融仲裁的重视。在谈及金融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时他说道,在厦仲梳理的金融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六个案例都与担保制度相关,担保制度在厦仲的金融仲裁实践中也构成了一个热难点问题。林文阳副秘书长通过典型案例所涉问题从以下方面与会嘉宾作了简要分享:立法价值取向是优先保护债权人还是优先保护保证人、物债区分原则在担保制度中的体现、以从属性为原则以独立性为例外的制度架构。在分享过程中,林文阳副秘书长就《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合伙企业对外担保是否应遵循严格主义以及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可以开具独立保函等热难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林文阳副秘书长发言)

讲座的第二项议程是由林海权博士对担保制度进行全面的解读与梳理。林海权博士从《民法典》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着手,从担保制度的理念与价值、担保的一般规定、保证、不动产抵押、动产担保、权利担保以及非典型担保这七个方面对担保制度进行了全方面的解读与梳理。林海权博士说道,我国现行担保制度所确定的基本框架是以从属性担保为定位,以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作为制度基础的技术支撑。但这只是一个立法政策的考量,是一种价值判断,所以为了回应实践中纷繁复杂的交易模式,在担保的制度供给上会有一些例外性的制度安排。

在具体内容的讲解上,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林海权博士介绍了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主体、担保合同、公司担保、混合担保以及最高额担保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在谈及独立保函的问题时,林海权博士重点与大家分享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什么是独立保函这两个问题,同时也回应了林文阳副秘书长提出的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可以开具独立保函这个疑问。关于保证,林海权博士重点介绍了新型人保的问题,即差额人保、流动性支持是否属于担保。他说道,差额人保、流动性支持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的一种交易模式,所以关于二者是否属于担保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动产抵押,林海权博士说道,传统的动产抵押方式要求转移动产的占有,而实践中标的多为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大宗商品等,有着强烈的流转需求,所以在制度供给层面上,就有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动产浮动抵押存在效力有限、缺乏配套制度的缺陷,实践中则是以流动质押的方式来应对制度供给不足。此外,林海权博士还为大家介绍了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非典型担保中的一些问题。

林海权博士在讲座尾声中提到,法治本身是寻找确定性的过程,但是确定性不是靠形式推理而得出的。很多担保制度的内容,不同的人可以得到不同的观点,而法律人的价值就是从各种纷繁复杂的不确定的观点中找出一个被立法者、裁判者认可的确定性观点。





(林海权博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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