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选定书(普通程序适用)
厦仲 2020-10-27
仲裁员选定书
(非简易程序)
厦门仲裁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我方 与关于 仲裁案(案件编号为: )的仲裁员选定如下:
1、我方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___________ 为仲裁员;
2、我方在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为首席仲裁员。
特此函告。
选定人: (签章)
2020年05月20日
注:厦门仲裁委员会制定本《仲裁员选定书》,方便适用非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并向当事人声明如下:
1、首席仲裁员人选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如双方选定不一致则由本会主任指定;如需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请在横线上注明“委托你会主任指定”字样;
2、根据《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或协商一致按照《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第(四)、(五)款规定的方式确定首席仲裁员的人选。
3、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包括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
4、案件当事人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选定、委托指定,应当在该方当事人内部协商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协商一致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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