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仲裁法亮点|对接国际规则,五大举措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经济日报记者在9月29日司法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涉外仲裁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请问新修订的仲裁法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还有哪些新的规定?”
大家都知道涉外法律制度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外法治的基础,仲裁制度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订仲裁法我们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积极对接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内容比较多,主要是五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拓宽了涉外仲裁案件的范围,刚才我做了简单的介绍。这次我们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可以进行涉外仲裁,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大幅扩张。
第二个方面,增设了仲裁地制度,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规则,仲裁地主要是用于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进而明确仲裁程序的适用法以及司法管辖法院。这次修改仲裁法我们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适用法的确定依据,以仲裁地作为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同时,这次修订还对仲裁地的确定规则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便利解决争议的原则确定仲裁地。这些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仲裁活动当中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兼顾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规范性,这是第二个方面的主要修改。
第三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就是进一步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法治同改革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这次修改根据我们国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特别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第四个方面的主要修改,就是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近五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仲裁案件约为1.6万件,标的金额约7300亿元,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已经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为进一步深化仲裁行业扩大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这次修改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我们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允许境外的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这种开放是双向的。
最后一个方面,就是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以及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也是进一步完善了仲裁法当中的司法协助体系,为促进仲裁裁决在不同法域间的流通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我们这次还在附则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作了规定。
来 源 | 司法部公众号
审 核 | 蔡 满
校 对 | 洪雅雯
编 辑 | 陈琪燕
- 厦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