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纷“厦”一站 | 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应由仲裁一并解决及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图片由AI生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厦门的游戏公司。
2017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开发承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承揽开发A手游。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约定,被申请人不得将部分或全部案涉合同下形成的游戏产品层面的业务开发代码(如数据模型,配置表等)直接使用或换皮使用,若违反该条约定,被申请人应退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5万元。另外,该份合同后附的委托开发需求表中也载明,被申请人需开发的内容包括实现建筑的数据模型。
2018年1月,该游戏产品制作完成并向申请人交付,申请人也取得该款游戏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20年12月,被申请人自行完成B游戏的开发。申请人发现B游戏中计算资源消耗的两个关键函数及其运行的代码与A游戏中的同名函数及代码高度相似,故请求被申请人退还已收取的款项55万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5万元。庭审中,被申请人及其专家辅助人确认A游戏与B游戏中用于比对的代码片段在文本上有60%的相似度。双方确认技术文档是申请人所设计的,被申请人根据文档编写代码,并确认案涉两个函数是合同约定的数据模型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确认,编写A游戏和B游戏代码的为同一组技术人员。此外,B游戏至今并未正式上线。
申请人向本会提起仲裁后,被申请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诉。
在违约和侵权存在竞合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仲裁阶段可否一并处理因履行该合同所引发的侵权纠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申请人提起的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诉后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以违约为由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尽管从形式上来看,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为违约纠纷,但两案所涉著作权纠纷实质相同,合同第七条对委托开发期间知识产权归属作出约定,第八条对违反第七条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第十一条约定了仲裁条款。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属于第十一条约定的因执行该合同而引起的争议,鉴于仲裁约定合法有效,故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且申请人已申请仲裁,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中,被申请人可以在已经启动的仲裁程序中提出不侵权的主张。
本案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被申请人提起的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诉后裁定驳回起诉,无疑向知识产权仲裁的受理范围释放了一个新的信号,即当知识产权合同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时,仲裁条款的效力亦可及于因执行该合同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这种立场与鼓励知识产权仲裁的趋势亦不谋而合。尽管两个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截然不同,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更没有中止审理或等待本会的裁决结果,而是直接从程序上驳回起诉,并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阶段一并处理纠纷。换言之,倘若被申请人向本会提起反请求,要求确认其在履行案涉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会亦可基于对《开发承揽合同》的有效管辖而将其纳入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如此一来,不仅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也有助于保障裁判尺度的统一性。
仲裁庭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为作品,合同完全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另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双方就是以合意的方式对被申请人课以了更为严格的合同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与被申请人是否侵犯申请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存在联系,但判断标准并不相同。仲裁庭虽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但对合同的解释不应过于僵化,案涉合同第七条将“业务开发代码”做进一步限缩解释,足见申请人限制被申请人直接或换皮使用的对象应当是具有“独创性”的业务开发代码,而并非限制被申请人使用所有业务开发代码,“换皮使用”的含义也应当为双方的代码片段存在实质性相似,不要求完全相同。被申请人虽主张两个函数不具有独创性,但未能针对申请人的初步举证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被申请人抗辩两个函数存在不同之处,也未能进一步论述其实质性差异。另外,A游戏和B游戏的代码均为被申请人的同一组员工所编写,被申请人对于A游戏的技术文档及业务开发代码较为熟悉,也具备接触可能性。最终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万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合同将保护范围无限扩大时,仲裁庭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更为合理的解释。《开发承揽合同》将保护范围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扩大到“部分业务代码”。然而,若两个游戏中仅有部分通用的代码存在相似,此时认定违约便极大地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也不利于激励科技创新。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对合同所约定的“业务开发代码”进行了限缩解释,尽管其不必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但亦要满足一定的关键性与独特性。不仅如此,认定被申请人在自行开发的游戏中是否换皮使用了申请人游戏中的部分代码时,仲裁庭也参照了著作权法中“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标准,更为妥善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一方面避免申请人的合同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申请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保护范围无限扩大,进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厦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