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仲动态|“精・智”系列研讨会基金证券专题讲座开讲 明晰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责任边界
2026年5月20日下午,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主办、厦门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协办的“精・智”系列研讨会基金证券专题讲座在厦仲国际会议厅顺利举办。本次讲座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责任界分”展开,特邀厦仲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洪艳蓉主讲,来自行业协会、私募基金机构、商业银行及专业律所等近八十名专业人士参会,共探合规要点,共析裁判逻辑。
厦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林文阳主持讲座并致辞。他表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合规要求不断收紧,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全流程纠纷频发,市场主体对合规风控与争议高效化解的需求日益迫切。厦仲依托国际金融仲裁中心、专项金融仲裁规则与专业仲裁队伍,为基金证券领域复杂案件提供中立、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为行业规范发展与风险防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洪艳蓉教授在讲座中系统梳理了私募基金主流组织形式、市场格局及监管适用规则。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关系为基础,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占主流,核心优势在于税收穿透、避免双重征税,设立与运作高效。合伙型基金以《合伙企业法》为依据,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成为主流形式,便于登记为标的公司股东,适配股权投资与退出需求。公司型基金具备法人资格,国有背景占比较高,侧重风险隔离与治理稳健,单只规模相对更大。
在法律适用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当然覆盖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主要依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监管。实践中部分基金合同援引《证券投资基金法》订立,易引发该法基本原则能否参照适用的争议,成为司法与仲裁实践中的重要焦点。
洪艳蓉教授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职能定位与履职边界作出清晰界定。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理财专业机构,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全面负责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掌握财产管理权,不直接经手资金保管。基金托管人承担信用补充与资产保障功能,履行被动保管与监督职责,维护基金资产安全。
基金托管人职责分为保管职责与监督职责,二者法律来源与审查标准明确区分。保管职责源自信托法信义义务与合同约定,可在合法范围内予以限缩,以形式性审查、被动执行为主。监督职责源自《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要求,不得通过合同排除,需开展实质性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拒绝执行指令、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结合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洪艳蓉教授阐明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责任承担的核心规则。二者并非共同受托人关系,基于分工独立、主体隔离,原则上不承担连带责任。托管人责任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专业机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不适用严格责任。无共同侵权或法律特别规定时,托管人依法承担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为实践主流形态。责任认定坚持过责相当,以过错与因果关系为依据,合理划定责任范围,既防止风险不当转嫁,也避免托管职责虚化。
讲座结合多重角色任职、划款指令审查、信息披露复核、基金清算等实务场景,深入解析职责时点、审查尺度、过错认定与因果关系判断等关键问题。互动交流阶段,参会人员围绕托管职责边界、划款监督义务、清算权责划分等难点充分研讨,现场氛围热烈,成果务实有效。
本次讲座精准回应私募基金行业高频法律争议,清晰界定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边界,为市场主体合规运营、风险防控提供专业权威指引。厦门仲裁委员会将持续发挥专业仲裁平台优势,深化金融法治服务供给,优化仲裁服务机制,助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区域资本市场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审 核 | 林文阳
初 核 | 陈琦慧
供 稿 | 洪雅雯、丁煦
编 辑 | 苏晓欣、陈琪燕
- 厦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