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这项实践经验上升为立法规范
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五条新增司法协助仲裁取证相关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与厦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仲裁委)首创的商事仲裁调查令机制实践成果上升为立法规范,成为司法支持仲裁发展的重要立法体现。
自2023年11月,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依厦门仲裁委申请出具全国首份商事仲裁调查令,厦门中院与厦门仲裁委携手探索构建全流程商事仲裁调查令操作规范,实现从个案突破到常态运行的跨越式发展。两年多来,机制运行高效规范,司法与仲裁协同发力破解仲裁取证难题,为商事纠纷高效化解提供坚实支撑。
值此新仲裁法实施之际,我们发布本报告,全面梳理机制实施成效与实践经验,既是对前期探索的总结,更是以立法落地为契机,持续深化诉仲衔接、完善司法支持仲裁体系的全新起点,为打造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贡献厦门力量。
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保障,打造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商事仲裁具有自由灵活、高效专业、裁决可强制执行等优势,已然成为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但商事仲裁因其民间性面临着“取证难”的制度性困境,极大制约了仲裁效率与公信力的实现与提升。
司法支持仲裁已成为司法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核心要义。2023年11月,厦门中院与厦门仲裁委共同签署《关于诉讼与仲裁有机衔接 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施意见》,共同成立全国首个以软硬件共建为模式的诉讼与仲裁衔接中心。依托该中心,厦门中院以推进国际商事审判机制建设的中央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清单为抓手,借鉴法院支持商事仲裁取证的国际通行做法与立法经验,先行先试,率先出台《关于仲裁机构申请开具调查令的暂行规定》,建立“仲裁机构审查提请—法院立案审查、签发调查令—仲裁员或代理律师持令取证—仲裁机构反馈取证情况—法院归档”的全流程操作规范,在全国首创了司法协助商事仲裁调查取证机制。
在该机制基础上,2023年11月7日,厦门中院依厦门仲裁委申请向厦门鹭江派出所发出全国首份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成功调取被申请人的继承人身份信息,保证了该起仲裁案件程序顺利推进,标志着厦门地区仲裁调查令机制一落地即刻就进入实体化运行,成为司法支持仲裁高质量发展的典范,更为新修订仲裁法提供了有益探索、司法样本与贡献规则。
自此,在厦门仲裁委申请下,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先后向全国各地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开具多份仲裁调查令,成效良好,实现了从“个案突破”到“常态运行”的转变、提升,工作经验做法被多地借鉴,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高级别对话会等肯定、推广。
据统计,截至2026年1月31日,厦门仲裁委经审查向厦门中院申请开具商事仲裁调查令共52件,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理由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申请调取证据范围的关联性等,共开具调查令49份;2件因调取证据内容模糊且必要性、关联性佐证材料不足退回补充,1份因申请人资格不符且调取事项与仲裁案件核心事实认定无关而未予准许,准予比例达94.23%。开具的商事仲裁调查令呈现如下特点与态势:
从概括案由来看,49份调查令所涉商事仲裁案件集中于合同纠纷,共48件、占97.96%;余下1件为合伙企业纠纷,占2.04%。
从具体案由来看,49份调查令所涉商事仲裁案件共涉及八类案由,案件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5)、合同纠纷(12)、民间借贷纠纷(6)、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四类案由,共计46件,占93.88%;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三类案由呈现“一案由一件”的均衡分布态势。
36份商事仲裁调查令调取内容涉及当事人主体身份核实,涵盖当事人及其法定继承人户籍资料、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港澳居民身份信息、出入境记录等事项,案件类型上主要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13份商事仲裁调查令调取内容涉及仲裁案件核心事实认定,涵盖发票开具记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编号、银行资金流水、不动产档案信息、建设工程财政审核材料、银行履约保函等,案件类型上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49份调查令主要以国内仲裁案件为主,但逐步呈现国际化。其中,涉外、涉港澳台仲裁案件共9件、占18.37%,涉自贸区仲裁案件1件、占2.04%,其他普通国内仲裁案件39件、占79.59%。
协助调查单位涵盖公安、税务、海关、财政等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银行、通信公司等企业,以及民立医院等营利性机构。协助调查单位分布地域涉及福建省、广东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等5个省份,调查令实施范围从厦门辖区逐步扩大至全国各地,而且非厦门辖区的外地单位均接受并配合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开具的商事仲裁调查令,有效打破了仲裁异地取证壁垒。
厦门中院开具商事仲裁调查令49份,仲裁案件代理律师成功取证45份,取证成功率达91.84%。仲裁案件代理律师未成功取证4份,原因主要在于仲裁当事人撤回调取申请、仲裁当事人已通过其他开具的调查令成功取证,以及仲裁当事人调查令申请载明的协调单位有误等。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解决了制约仲裁案件程序顺利高效推进的瓶颈问题,保证了仲裁审理基本事实的有效查明,成为仲裁裁决公正高效的重要保障措施。
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实践,商事仲裁调查令机制运行高效、规范、顺畅,有力推动了厦门仲裁委仲裁案件审理提质增效,已然成为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重要创新成果和生动实践。
厦门中院以司法文书形式规范开具商事仲裁调查令,显著增强调查取证对象的接受度与配合度,从制度层面上较好解决仲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难以举证以及仲裁机构无法强制取证的瓶颈问题,实现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等之间的有机协作联动,形成实质化解仲裁案件纠纷的工作合力。
商事仲裁调查令机制的常态化实施有效推动仲裁案件高效立案、助力仲裁案件及时获取关键性证据,缩短仲裁审理周期,大幅提升仲裁纠纷解决质效,为仲裁案件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平厘定各方权责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促进仲裁的公信力与吸引力不断提高。
厦门中院首创并常态化实施的商事仲裁调查令机制被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吸收,其中第五十五条新增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有关方面即包括人民法院。而且,厦门中院协助仲裁机构取证的司法实践以及积累的经验做法,也将为新法实施后各地法院如何细化配套规则提供了“厦门样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
下一步,厦门中院、厦门仲裁委将以新仲裁法实施为重要契机,继续持续深化合作,聚焦商事仲裁调查令机制运行中的难点、堵点,进一步优化诉仲衔接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升审查效率,不断拓展商事仲裁调查令适用的地域范围及协助事项类型,同时抓住“互联网+”向“人工智能+”跨越,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集约事务等作用,探索电子送达路径、提升协助效率,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推动商事仲裁调查令机制持续升级完善,为营造具有海丝特色的“仲裁友好型”环境,助力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以及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审 核 | 林文阳
初 核 | 陈琦慧
编 辑 | 洪雅雯、陈琪燕
- 厦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