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实践 一册读懂:《厦门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发展报告(2020-2025年)》正式发布

厦仲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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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2010—2019年金融仲裁深耕积淀十年,厦门仲裁委员会金融纠纷案件收案规模、涉案标的额连续多年稳步提升,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基础持续夯实。步入2020—2025年全新发展周期,依托国际金融仲裁中心专业化平台优势,厦仲持续推出系列创新服务举措,金融仲裁法律服务迈入提质增效新阶段。




为全面复盘近六年金融仲裁实践成效,客观剖析金融纠纷化解行业发展趋势,助推金融市场法治化建设高质量推进,厦仲正式编制并发布《厦门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发展报告(2020—2025年)》。


本报告整合厦仲近六年金融仲裁案件全量数据,梳理案件类型、高频争议焦点与创新服务举措,归纳提炼厦仲在金融仲裁工作中提质、增效、降本的实践经验,为各类市场主体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行业健全纠纷多元化解路径提供详实数据支撑与实务指引。现将报告全文刊发如下,敬请各界参阅。








金融仲裁十年发展回顾

2010-2019年)

01


2010-2019年,厦仲共受理金融争议案件2318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26.21%,受案数量年均增长率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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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9年,厦仲共受理金融争议案件标的额438.38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占同期受理案件标的总额的59.89%,受案标的额年均增长率7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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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仲裁发展报告

2020-2025年)

02


2020 年 10 月 30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国际金融仲裁中心(下称 “金融仲裁中心”)正式揭牌成立,厦仲金融仲裁服务迈入全新发展阶段。2021 年 3 月 1 日,厦仲发布《厦门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下称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成为金融仲裁服务优化升级的重要成果。该规则通过优化程序设计,实现仲裁程序效率提升;针对不同类型金融争议案件设置差异化审理程序与收费标准,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依托合理的费用结构、灵活的退费机制,为金融案件制定阶梯式费率优惠及创新性费用缴纳政策,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仲裁服务的成本优化。



(一)受案数量与标的分析



2020-2025年,厦仲在金融争议解决领域表现活跃,案件受理数量与涉案金额均保持较高水平。数据显示六年期间厦仲共计受理金融争议案件4167件,占全部案件的27.23%;标的额301.51亿元,占全部案件的40.22%。2020-2025年,厦仲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均案标的额达724万元,个案最大标的额为18.84亿元,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案件3439件,标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案件346件,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案件273件,标的额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案件69件,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4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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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类型分析



2020-2025年,厦仲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类型呈现显著多元化特征,覆盖银行、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保险、信托等主要金融业态,客观反映了当前金融市场的经营活跃度与交易复杂性。受理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争议案件类型依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上述五类案件构成厦仲金融仲裁案件的主体,合计占比超八成。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数量居首,凸显信贷业务作为传统融资主渠道的市场地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数量呈显著增长态势,与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行业发展趋势高度契合;融资租赁、保理等非银行金融纠纷案件持续稳定受理,体现出厦门作为区域金融中心,金融业态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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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案主体分析



2020-2025年,厦仲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主体涉及14家银行、3家信托公司、2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商业保理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11家保险公司、9家小额贷款公司、7家担保公司、11家典当行、3家金融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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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理情况分析



2020-2025年,厦仲共计审结金融争议案件2968件。其中,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2508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211件,以撤案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241件,以撤销方式结案的案件共计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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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见争议焦点归纳



2020-2025年,在金融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厦仲积累了丰富的审理经验,各类金融案件常见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除传统的本息计算、违约事实认定外,争议焦点逐步聚焦于担保物权的实现范围与顺位、展期协议及借新还旧行为对担保责任的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罚息与复利计算的合规性及公平性、电子合同的真实性认定、仲裁程序中申请人主体变更、刑民交叉问题处理等方面。

2.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具有复杂性特征,主要包括债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价款的公平性、原始借款合同中的抗辩事由(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能否向新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随债权转移后的效力范围等。

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点集中于租赁物的真实性、所有权归属认定及 “名租实贷” 的法律定性;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出租人主张租赁物取回权与租金债权的权利衔接关系,以及租赁物价值评估与抵偿问题,亦为该类案件的常见争议点。

4.担保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担保范围的明确性、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合法性(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借新还旧情形下担保人的知情情况与责任承担,是该类案件审理的核心与难点问题。

5.保理合同纠纷: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保理纠纷案件呈逐步增多趋势,其争议点主要包括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的有效通知、保理商向融资方(债权人)与债务人追索的先后顺序及责任范围、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后果差异等。



(六)保全执行情况分析



金融债权的有效实现,不仅依赖于生效胜诉裁决的作出,更取决于保全措施的及时落地与裁决的顺利执行。2020 年以来,厦仲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厦门中院”)联合打造 “仲裁 + 保全”“仲裁 + 执行” 诉仲衔接机制,尤其通过数字化平台的搭建与应用,大幅提升仲裁从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流转效率,有效降低金融债权实现的制度性成本。

1.高效的财产保全机制

财产保全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生效裁决顺利执行的关键环节。厦仲通过制度创新与流程再造,构建起高效流转的财产保全体系,实现保全程序的高效化运行:(1)内部审批极速化。当事人提交保全申请后,厦仲完成内部审批的平均用时仅0.64天,实现保全申请“即申即审”;(2)诉仲流转无缝化。厦仲完成保全呈批后,保全材料转交至厦门中院的平均用时为3 天,确保保全材料快速进入司法审查程序;(3)法院实施高效化。依托顺畅的诉仲衔接机制,厦门中院接收保全材料后,从材料审查到查封、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实际实施的平均用时仅5天。

综上,从当事人启动保全程序到法院实际控制被申请人财产,全流程平均用时可控制在9天内,大幅提升了财产保全的成功率与时效性,为后续裁决执行奠定坚实基础。

2.深化的执行合作机制

在现有诉仲衔接合作成果基础上,厦仲聚焦金融债权实现的 “最后一公里”,持续推进与厦门中院的执行合作机制优化,致力于构建智能化、高效化的执行联动体系。厦仲将持续推进诉仲衔接数字化平台建设,打破机构间信息壁垒,探索实现仲裁案件保全、执行信息的双向自动推送与实时共享。



金融仲裁的加速度与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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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仲通过《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关于严格办案质效管理监督办法》《关于便民惠企若干措施》《关于减免仲裁费的安排》《创新金融仲裁服务若干措施(试行)》的制定与实施,从程序设计、费用政策等方面进行系统性优化,实现金融仲裁的“加速度”与“低成本”,切实提升金融仲裁服务的专业性与普惠性。



(一)加速度



1.一裁终局,裁决生效即时化

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可直接进入执行阶段,避免冗长的上诉程序,大幅缩短权利实现周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审理周期大幅缩短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大幅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比诉讼程序及其他仲裁案件,金融仲裁案件审理周期显著缩短,办案效率大幅提升。其中,借贷、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与追偿、信用卡、担保类案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其他类型金融案件标的额 500 万元以下的,亦适用简易程序。

3.程序灵活调整,适配金融纠纷审理需求

仲裁程序可根据金融纠纷的特点与当事人需求灵活调整,简化审理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推动案件快速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具体包括:(1)速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放弃选定仲裁员期限、答辩期、开庭时间提前通知等仲裁时限要求,实现纠纷的快速化解;(2)先行裁决。针对刑民交叉金融案件,若个别保证人涉及刑事犯罪,仲裁庭可先行就主债务及其他担保部分作出裁决,避免仲裁程序因刑事程序而拖延,防止当事人损失扩大;(3)调解作裁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满足当事人对结案类型的多元化需求,且裁决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二)低成本



厦仲秉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针对金融案件制定特别的费用优惠政策,切实降低金融机构维权成本,优化资金流管理。

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与追偿纠纷、信用卡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四类案件,实施专门收费标准:仲裁费最低收取1350元,收费标准对标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设置封顶收费,即标的额10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取任何仲裁费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与追偿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在适用前述专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厦仲制定的《创新金融仲裁服务若干措施(试行)》,还可叠加适用更大力度的费用减免优惠。

低成本还体现在调解、撤案等费用处理上,若金融机构在申请仲裁前自行达成和解或经调解后请求厦仲出具调解书/裁决书,受理费和处理费可减免50%;组庭前撤回仲裁请求的,免收案件受理费;组庭后撤回仲裁请求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减免50%,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纠纷解决成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与

追偿纠纷、信用卡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四类案件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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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金融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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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项下简易程序进行仲裁。

约定送达条款(邮寄送达):双方确认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双方确认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厦门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未能实际签收情形的,以邮件退回日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仲裁和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阶段、撤销仲裁、重新仲裁、执行程序等。

约定送达条款(邮寄+电子送达):双方确认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双方确认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及厦门仲裁委员会)即视为送达。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未能实际签收情形的,以邮件退回日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使用本合同所记载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通知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含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等)、证据材料等。采用电子送达的,相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即为送达日期。

双方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仲裁和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阶段、撤销仲裁、重新仲裁、执行程序等。







结束

 核 | 林文阳

初 核 | 黄怡霏

供 稿 | 佘孟卿

编 辑 | 苏晓欣、何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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