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仲头条|2026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重磅发布

厦门仲裁委员会 2026-09-08


在2026年9月7日举办的第一届海丝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研讨会上,厦仲正式发布了2026版仲裁规则。



2026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凸显六大亮点





1提升程序透明度

认可备位仲裁请求,优化组庭程序及告知机制,配套可选审理措施附录。

2创新双轨取证模式

增设协助调查函、法院调查令机制,着力破解商事案件取证难题。

3强化专业审理支撑

设立专业辅助人员制度,高效处置复杂、专业类商事争议。

4健全履职与审限管理

细化仲裁员履职标准,落实履职评价;实行审限延长封顶管理,保障审理高效有序。

5完善裁决质量监督

建立裁决核阅及专家论证双重机制,兼顾机构监督与仲裁庭独立办案。

6升级涉外争议工具箱

完善第三方资助利益冲突防控,增设早期驳回、选择性复裁制度,服务跨境商事纠纷。




关于2026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修改说明





一、
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仲裁规则是规范仲裁机构、仲裁庭、全体仲裁参与人开展仲裁活动的基础性制度规范,是衔接《仲裁法》、落实商事纠纷多元化解职能、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主要载体。现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20年7月实施以来,在规范办案流程、公正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新《仲裁法》于2026年3月正式施行,厦仲持续推进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市场主体对仲裁程序的效率、透明度与专业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现行规则逐步出现与新《仲裁法》规定衔接不充分、本委成熟办案机制未固化为规则条文、适配跨境商事争议的国际化程序工具供给不足、长期未结案件缺乏常态化清理处置路径、庭审开展与裁决文书制作缺少对外统一标准规范等问题,有必要进行系统性修订完善。


一
修改仲裁规则是贯彻落实新《仲裁法》、实现规则与上位法完全统一的法定要求

2025年修订完成的《仲裁法》为实施三十年来第一次全面修订,新法在线上仲裁、诚信仲裁、仲裁协议默示认定、调查取证保障、特别仲裁、仲裁地等方面增加大量新制度。现行规则部分条文与新法不一致、多处法定制度存在空白。本次修订严格对照新法逐条适配,全部法定要求同步落地,筑牢程序合法性基础。


二
修改仲裁规则是固化本土成熟办案经验、全方位提升纠纷审理质效的现实需要

厦仲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一批全国首创、运行稳定的办案机制,包括法院调查令、专业技术辅助审理等,同时配套出台收费退费管理、案件流程管理、仲裁员选任标准化、庭审与裁决提质等内部规范。上述办案机制和内部规范未写入正式规则,当事人程序预期不清晰。本次修订将成熟实践转化为规则条文,统一收费标准,细化案件撤销适用情形,增设开庭、裁决文书规范,破解取证难、案件久拖不决、收费不透明等实务痛点。


三
修改仲裁规则是回应市场主体多元争议诉求、统筹程序公正与办案效率的客观需要

当前商事纠纷类型复杂,实践中程序被滥用、虚假仲裁、涉专业事项案件审理手段欠缺、收费透明度不够等问题仍存在,市场主体期待优化仲裁流程、降低维权成本、强化诚信约束。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通过诚信条款、早期驳回、限制变更请求、约束新增代理人、长期案件清理机制,遏制恶意拖延行为,完善收费减免制度,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增设调解与仲裁衔接配套规则、备位请求计费规则,明确仲裁员指定标准、仲裁庭释明权等,充分发挥仲裁保密、高效、专业的制度优势。


四
修改仲裁规则是对标国际通行规范、服务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

厦门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外涉港澳台跨境纠纷逐年增多。现行规则缺少早期驳回、第三方资助、境外选择性复裁等国际通用制度规范和程序工具。本次修订参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增设国际化配套程序并严格设置国内法律适用边界,统一跨境专业仲裁术语释义;同步增设“厦门国际仲裁院”并行机构名称,提升国际辨识度,打造接轨国际、契合国内法治框架的商事仲裁程序体系,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专业、透明、可预期的争议解决渠道。



二、
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过程

一
修改的指导思想

本次规则修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关于涉外法治、优化营商环境、数智法治的重要论述。严格以新《仲裁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依法仲裁两者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商事纠纷化解理念,统筹传统线下仲裁与数字化线上仲裁、国内普通案件与跨境涉外案件,平衡制度传承与规则创新,兼顾程序公正、办案效率与制度合规,构建规范透明、数智便捷、专业高效、接轨国际的仲裁程序体系,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仲裁制度支撑。


二
修改遵循的原则

一是法定优先、合规底线原则。严格区分法律保留事项与仲裁机构自治程序事项,对于新《仲裁法》强制性规定全部增设配套条文,对于有冲突的条文统一进行修正;对于民事基本制度、仲裁专属法律保留内容,不越权创设免责、归责条款,条文均与《立法法》《仲裁法》保持一致,消除裁决被司法否定的风险。完全契合新法的成熟条款仅统一文字表述,不作实质改动。

二是立足实践、问题导向原则。全面梳理案件程序痛点及仲裁员、企业、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将调查令、案件清理、反拖延程序规则、标准化收费等成熟内部制度转化为正式规则,针对组庭不透明、庭审不规范、取证难等实务堵点设置专项条款。

三是守正创新、接轨国际原则。保留运行稳定、符合国内商事习惯的原有条款,参考国际主流仲裁机构成熟实践,合理吸收国际通行商事仲裁规则,增设跨境商事争议解决配套程序工具,所有国际化制度均贴合我国法律框架适配边界。

四是分层分类、均衡适配原则。区分境内外、线上与线下、简易与普通案件,设置差异化程序;兼顾自然人、中小微企业、金融、跨国机构等不同主体的费用与程序诉求,平衡弱势当事人权益保护与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

五是审慎修改、精准变动原则。本次修订为局部修订,无争议成熟条文维持不变,仅针对新法配套、实务痛点、国际化、数智化、收费、合规等内容开展增删优化,文字调整仅用于统一表述、消除歧义,最大限度降低仲裁员、市场主体适应成本。


三
修改工作过程

一是前期调研阶段。于2025年12月召集业务骨干,成立规则修订专项工作组,严格以新《仲裁法》作为本次规则修订的基础,立足本委案件审理实践、业务发展实际需求锚定修订主线。工作组系统梳理国内主流仲裁机构的最新修订文本,对标借鉴国际顶尖仲裁机构先进制度设计与特色规则,通过多轮同业交流、经验互鉴,结合厦门仲裁区域定位、涉外特色与专业化发展目标,明确本次规则优化完善、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与重点方向。

二是草案起草内部研讨阶段。本次修订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组建专项课题团队,由修订专项工作组与课题团队联合推进条文起草、体系重构工作,实现学术前沿观点与仲裁实践需求的有机融合。课题团队自2026年1月初启动,先后组织8场专题研讨,逐条打磨规则条文,主要围绕仲裁协议形式、保全与临时措施衔接、释明权范围、早期驳回适用等内容展开细化讨论;同时统筹修订、增补规则配套附录,涵盖收费标准、案件审理措施、问题清单等,实现主规则与配套附录一体优化、同步更新。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为分层次、多渠道、多维度细化仲裁规则修订的意见征求工作,工作组于2026年2月初向仲裁员、执业律师、高校学者、企业法务等主体发送征求意见稿,收集40余份修改建议;工作组分别于2026年2月、3月面向仲裁员、企业法务、仲裁办案秘书与裁决书核阅专家召开3场仲裁规则修订意见征求座谈会。嗣后,将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邀请仲裁”理念融入本次修订、第三方资助披露对仲裁员利益冲突及回避的影响、细化早期驳回的具体情形、完善释明权的适用范围、肯定备位仲裁请求并明确其计费规则等建议,工作组在后续草案完善阶段予以充分吸纳转化。

四是定向征求意见阶段。草案完善过程中,工作组先后向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发送修订文稿,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力求多方吸纳专业观点、广泛凝聚制度共识,夯实规则修订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支撑。



三、
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新增、调整、完善的条文覆盖总则、仲裁协议、受理、组庭、审理、裁决、简易程序及全部配套附录,涉及调整及新增的条文四十七处,调整及新增的附录四项。修改内容分为四大板块,说明如下:



一
紧扣新《仲裁法》,分类适配新法的刚性配套要求

本次《仲裁法》修订后全文共八章九十六条,对比原法八十条,新增十六条、修改五十七条,修法内容整体归纳为仲裁发展总体要求、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管理制度、仲裁基础程序规则、特别仲裁四大板块。本次规则修订结合仲裁法逐条比对,按照上位法约束强度划分为三类情形,一为新法增设制度、现行规则空白,本次统一增设;二为现行规则与新法存在冲突,本次调整修正;三为现行规则完全契合新法,仅统一文字不改动实质内容。

1.新法增设制度,现行规则无对应内容,本次统一增设

一是增设特别仲裁配套条款,明确仲裁委可提供指定仲裁员、秘书和庭审服务、核阅裁决书草稿等协助服务(第一条)。二是完善诚信合作相关配套条文,细化失信行为与相应后果,衔接新法虚假仲裁撤销法定事由(第四条)。三是扩充四类推定书面仲裁协议情形,落实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默示仲裁协议规定(第五条)。四是明确重新仲裁的回复时限,保障重新仲裁程序启动的时效性,实现仲裁与司法审查的高效衔接(第六十三条)。五是完善线上数字仲裁流程规范,明确案件材料优先以电子方式提交,当事人应当保证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的一致性(第七十四条)。

2.现行规则条文与新法存在冲突,本次调整修正

一是统一管辖权决定主体表述,删除模糊授权文字,与新法表述保持一致(第七条)。二是明确涉外案件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与新法规定保持一致(第三十六条)。

3.现行规则内容与新法完全契合,本次不作调整

仲裁协议独立性、缺席审理、中间裁决、部分裁决、调解和解、裁决补正补充、放弃异议权、保密义务、送达规范等条文完全符合新法规定,仅统一文字表述,实质内容不改动。


二
聚焦便民惠企,全方位优化当事人程序保障与本土实践机制

立足于厦仲多年办案积累,围绕畅通仲裁入口、强化取证保障、优化组庭透明度、完善庭前审理工具、规范收费、防范程序滥用、建立积案清理机制,将成熟的内部办案机制上升为规则,从立案、组庭、庭审、费用全流程补齐制度短板,提升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的便利性。

1.畅通仲裁入口,优化调仲衔接

一是完善附录一收费说明内容,对接收费退费管理办法。二是附录一明确备位请求等特定情形的计费标准,按照最高争议金额预收,既避免重复收取费用,又明确接受备位请求的态度。三是明确调解前置不阻却仲裁立案,同步增设立案调解引导机制,完善调仲一站式衔接(第八条)。

2.强化当事人取证与专业审理保障

一是新增协助调查函、法院调查令双轨取证机制,将本地首创制度上升为规则(第四十二条)。二是增设仲裁庭专业辅助人员制度,将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专员制度升级为通用规则,仲裁庭可指派独立专业辅助人员参与勘验、鉴定、庭审、出具专业意见,配套当事人异议程序,弥补仲裁庭专业短板(第四十四条)。

3.优化组庭程序,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一是完善仲裁员指定透明化规则,新增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员考量要素,包含仲裁员的专业特长、职业背景等,组庭后书面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程序、人员情况,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是增设组庭僵局干预机制,针对当事人约定严苛的仲裁员条件、组庭方式显著不公平导致难以实现的僵局,赋予仲裁委主任经一方申请后依据公平原则直接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权限,破解组庭停滞难题(第二十二条)。

4.防范程序滥用,规制恶意拖延行为

一是限制不合理变更请求或反请求的行为,防范程序拖延。现有仲裁规则变更请求否决边界设置不够全面,本次修订明确对于变更申请过迟、不宜变更的,有权直接拒绝(第十二条)。二是新增冲突代理人禁止规则,针对组庭后当事人新增与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代理人干扰审理的问题,借鉴其他仲裁规则的规定增设代理人冲突约束条款,仲裁委可采取禁止该代理人参与案件等处置措施,由此产生额外程序费用由违规当事人承担(第十七条)。三是完善长期搁置案件清理路径,列明当事人被羁押文书无法送达、立案满一年持续中止无推进两类情形,仲裁委和仲裁庭可直接撤销案件,建立常态化积案清理机制(第五十三条)。


三

健全全流程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仲裁履职公信力

坚持仲裁庭独立裁判与机构监督制约相统一,针对仲裁员履职、利益冲突防范、审限刚性管控、裁决质量监督构建闭环制度,重点回应当事人选定的边裁存在倾向性、程序久拖不决、重大疑难案件文书监督缺位等行业痛点。

1.完善仲裁员履职全链条管理

一是明确仲裁员恪守中立、勤勉尽责的履职要求,禁止实施影响公正审理、拖延审理的行为,增设标准化仲裁员履职评价制度,形成“事前披露、事中监督、事后考评”全链条管理,考评结果记入履职档案,以刚性考核约束仲裁员倾向性问题(第二十七条)。同时明确,仲裁员违反履职要求的,仲裁委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更换(第三十条)。二是增设开庭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十二条)。三是增设仲裁庭释明权,通过适当开展释明引导,帮助各方厘清法律关系与争议核心(第三十三条)。四是新增附录六、附录七,明确归纳争议焦点、问题清单、庭前会议等可选审理工具,完善仲裁员审理制度体系,提升审理效能。

2.建立刚性审限管控制度

针对中国仲裁普遍存在的审限管控偏宽松、规则仅作原则性表述、无量化刚性约束、程序透明度不足等弱化仲裁高效便捷制度优势的现实困境,参照民事诉讼审限延长审批刚性管理逻辑,构建审限扣除和审限延长上限管控体系,配套内部办法约束审限,保留法定不计审限情形,兼顾程序弹性与审理效率。优化程序中止的恢复规则,在仲裁委或仲裁庭依职权恢复审理的基础上,明确当事人书面申请提前恢复审理的权利,强化当事人对审理节奏的主导性,最大限度避免程序空转(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3.完善裁决书核阅与专家委员会论证制度

将现行成熟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实操机制上升为正式规则条文,固化流程,确立“监督而不干预”的核阅原则,明确专家意见仅作参考,既通过集体研判提升裁决说理水平与文书质量,又从规则层面厘清机构监督与仲裁庭独立裁判的权责边界,切实维护仲裁独立性(第六十一条)。


四
接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适配跨国争议的探索创新制度

围绕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差异化解决需求,对标全球主流仲裁机构成熟程序设计,在严格恪守《仲裁法》一裁终局制度、不突破国内法律强制性约束的前提下,增设适配跨境商事交易的特色程序工具,丰富涉外仲裁制度供给,提升规则对境外当事人的适配度与吸引力。

一是新增早期驳回制度,参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允许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书面申请驳回明显无管辖权、无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过滤无理诉求、减少程序空转(第五十四条)。二是建立第三方资助完整披露体系,界定第三方资助适用范围,分层设置申请人立案、被申请人答辩阶段强制披露义务,信息变更五日内补充;禁止组庭后签署冲突资助协议,拒不披露可裁定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平衡资金支持需求与仲裁中立性(第五十五条)。三是增设境外案件选择性复裁机制,严守一裁终局原则,仅适用于仲裁地在境外、当地法律允许的涉外案件,简易程序排除适用,由当事人书面约定方可启动,满足跨境大型商事争议复核需求(第七十八条)。


五
其他修订内容

细化仲裁保密范围,现行仲裁规则仅排除国家秘密,本次修订补充规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审理,拓宽仲裁保密性原则的保护边界(第七十六条)。


2026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6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pdf



END


审 核 | 林文阳

初 核 | 陈琦慧

编 辑 | 何雪莹


标签:
  • 厦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