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

厦仲 2026-03-01

裁决的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有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案件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报经仲裁委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有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案件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期限。

裁决作出的期限不包括管辖权异议期间、程序中止期间、对专门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或者鉴定的期间、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调解及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其他期间。

 

裁决种类  

裁决书可以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最终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就案件争议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


裁决的内容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请求;

(2)争议事实(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的可以不写);

(3)裁决理由(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及当事人协议不写明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4)裁决结果;

(5)仲裁费用的负担;

(6)裁决日期及裁决作出地;

(7)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8)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裁决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补正  

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如果发现裁决书中有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等类似性质的错误,或仲裁庭已经在仲裁庭意见部分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书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申请仲裁庭作出补正。仲裁庭主动发现的,应及时进行补正。

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裁决补充

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主动发现的,应及时进行补

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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