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

厦仲 2017-12-12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和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等结论。所有证据都只能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仲裁委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要求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及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提交日期,并按规定提交副本份数(正本和副本份数之和应是秘书处、对方当事人及仲裁庭成员之和)。

 

鉴定人(机构)和专家 

仲裁庭可以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机构)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机构)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最后作为证据采纲纳的或仲裁庭认为必要的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机构)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机构)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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