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执行

厦仲 2017-12-12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所在地位于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或地区也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俗称《纽约公约》),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或该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时,应按其要求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具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的正本及其相关的译本等证明文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该公约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得以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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